近期,一项涉及私募的民事判决竟然与歌手李健扯上了关系。

  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宁波演音公司把李健在2018年个人巡回演唱会打包为私募产品“李健演唱会投资基金”对外销售,有投资者以每场20万元的基数,认购6场共计120万元的基金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4%。而涉案的相关投资项目由于项目承办方在演唱会顺利召开后擅自挪用了项目回款资金,使得该投资项目出现了兑付风险,被投资者告上了法院。经过审理,涉案公司一无管理人资格二无产品备案,被判返还本息。

  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4%

  5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叶海鸥与被告宁波演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演音公司)、徐巧雪、许晓峰、姜舒窈、徐音、宁波青春之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之歌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达成协议。

  据了解,2017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演音公司、许晓峰共同签订《宁波演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合同——李健演唱会投资基金》,由原告认购被告演音公司非公开发售基金,基金投资范围为2018年李健个人巡回演唱会(演出城市为北京、成都、深圳、郑州、上海、南京),投资项目清算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且被告演音公司承诺于清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款及收益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许晓峰承诺收益无法兑付时,由其负责补足。

  原告以A类基金认购人(即固定收益类投资人)的身份,按李健巡回演唱会每场20万元的基数,认购6场共计120万元的基金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4%。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指定账户转入120万元基金投资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演音公司仅返还4场演唱会投资本金以及收益,后未按约定支付收益及本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返还本息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在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发现,被告演音公司未依法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因此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且被告演音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实缴资本仅760万元,其股东徐巧雪、许晓峰、姜舒窈、徐音均未完成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实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演音公司没有发行私募基金的资质,双方之间的交易形式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而不符合基金投资的特征,双方法律关系名为基金投资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曾多次向六被告请求返还投资款、支付收益,但至今未果,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故要求以24%年利率计算损失,将该公司及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而演音公司辩称,首先涉案投资的投资人分为两类,分别为A类固定收益类投资人和B类进取级投资人,而本案原告为A类进取级投资人。双方签订的《李健演唱会投资基金认购协议》约定,劣后级投资人需承担项目风险;优先级投资人不承担项目风险。优先级投资人相对于劣后级投资人在分配顺序上,享有优先分配的权利,为此所匹配的义务是投资收益存在上限,该处所表明的含义是劣后级承担更多的项目投资风险。

  据被告演音公司提供的与李健演唱会的承办方中创投汇艺文化传媒签署的《投资合约书》可以确认,演音公司已经依约完成了项目投资。而涉案李健演唱会投资项目由于项目承办方在演唱会顺利召开后擅自挪用了项目回款资金,使得涉案李健演唱会投资项目出现了兑付风险。被告演音公司积极同项目承办方进行沟通协调,催讨项目回款。另外演音公司认为,涉案两个演唱会项目因为承办方挪用投资回款资金造成兑付风险情况,项目尚未完成清算回款,仍处于清算催讨阶段,无回款资金可以进行分配。

  法院表示,2019年4月5日,演音公司向中创公司发送《催款函》载明:公司所投资演唱会项目李健演唱会北京站、南京站、上海站已顺利演出结束,但票房款至今未结算,涉及未结算项目合计投资本金1470万元,均已严重逾期结算。叶海鸥向演音公司催讨剩余投资款本金及收益未果,致纠纷发生,案经本院组织调解未果。

  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首先本案演音公司未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本案演音公司虽具备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但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资本不足1000万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因而不具备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资质,因此本案演音公司并非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根据基金协会官网公示的信息,涉案的“李健演唱会基金”未登记备案,亦未进行信息披露。判决被告宁波演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叶海鸥投资款40万元并支付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收益;被告许晓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收益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有私募人士告诉记者,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发行基金产品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投资者购买之后会面临较大的风险,所以建议投资者购买之前先去核查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